业务名称 |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检验监管 |
受理机构 | 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服务对象 |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贸易、代理和加工使用企业 |
申报范围 | 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鱼油等 |
申报资格 | 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
申报条件 | 到广东局动植处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
申报材料 | 原产地证、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等。 |
办理流程(流程图) | 1、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广东局负责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检疫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 2、受理报检,入境口岸分支局应审核报检人提供的进境动物源性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有关单证。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核销表上予以核销; 3、施检部门接到报检单证后联系报检人,确定查验时间和地点,获取货物情况,并制定施检方案; 4、检验检疫人员按照施检方案开展现场项目检测;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采样方法》(GB/T14699.1-93)等进行采样、制样,检验检疫人员对制备的样品加贴标签,施加封识并登记,送实验室检测; 6、检测报告出来后,施检部门根据项目检测结果合格与否决定是否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7、实验室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8、检验检疫工作完成后,分支局应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和相关资料,并存档。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检务部门领取检验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 |
联系人 | 彭丽萍 |
联系电话 | 020-82092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