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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 保税区货物监管流程 | |
受理机构 | 申报黄埔检验检疫局检务科,施检部门开发区办事处 | |
服务对象 | 进出保税区货物的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 | |
申报范围 | 进出保税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 | |
申报资格 |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必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 |
设定依据 | 国质检通[2015]116号《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 |
申报材料 | 外贸合同、发票、提单(随车单)、装箱单等 | |
申报时限 | 同一般贸易方式 | |
办理流程 | 1、 应检物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称代理)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黄埔局办理报检手续;2、检务部门受理报检后,按现行业务分工将报检单转给相应施检部门;3、属开发区办事处业务范围内的报检批,代理应持相关单证到开发区办事处查验科落实检验检疫工作;4、由各码头(广保通码头除外)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需在查验科开具业务联系单,凭业务联系单到到码头放行;5、如需查验,代理需将应检物运至指定地点,并在约定时间内通知、配合查验科落实查验工作;6、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处理。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依法进行除害处理;7、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如需查验,代理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配合查验科落实查验工作;8、查验合格予以放行 。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处理。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依法进行除害处理;9、无需查验的直接予以放行。 | |
联系人 | 刘坤 杨桂新 | |
联系电话 | 82213748 822186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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