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境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饲料贸易合同前,按规定程序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许可证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加工、储存企业或场所进行考核(附件),对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出具考核报告。 (二)广东局对许可证申请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加工或存放协议、考核报告等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 备注: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广东局(http://www.gdciq.gov.cn/)和广州局(http://www.gz.gdciq.gov.cn/)网站,或直接咨询广东局动植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