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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许可证审批
入境口岸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装箱单、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发货检验码单等单证。带树皮原木未在输出前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应当提供在航行途中或在锚地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报告。

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检单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重点审核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合同中的数量、品质、规格要求、检验标准、扣尺要求等。

原木植物检疫证书审核:进境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审核证书中有无相应声明;带有树皮的,应审核证书中有无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的药剂及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

经审核,符合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不符合报检规定的,不予受理。

检验检疫

(一)准备工作

1、根据我国植物检验检疫规定及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2、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

3、准备现场检疫工具,如工具箱、木工斧、木凿、放大镜、镊子、指形管、广口瓶、样品袋、照相机、现场检疫记录表等,必要时还应配备电锯(或油锯)、摄像机、木材害虫啮食微音器等设备。

(二)核对货证

向承运人了解货物产地、装载、处理、运输情况,船运的货物必要时查阅配载图/舱单、航海日志。

核对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

(三)现场检疫

1、进境原木必须先检后卸。对运输途中经熏蒸处理的原木,查验前应检测熏蒸剂残留情况。无熏蒸剂残留或残留在安全范围内的,实施查验;否则应先散气,直至达到安全要求。

2、集装箱装运进境的原木、锯材,在卸货前开箱查验,卸货后再查验一次。

3、船运散装进境的原木、锯材应在卸货前登轮作表层检疫。表层检疫时向承运人索要配载图,了解装货及检疫处理情况。在卸货过程中采取边检、边卸、分次分舱检查的方法,一般每船按上、中、下三层检查三次,如受客观条件限制,中、下层检查可在规定的堆场实施检查。

同一批原木、锯材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卸下的原木、锯材实施检疫,并及时将检疫及处理情况通知其他分卸港的检验检疫机构。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结果后对外出证。先期卸货港在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且必须在船上进行熏蒸、消毒时,由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检验检疫机构。

4、检疫项目

树皮;土壤等禁止进境的物品;各类为害状,如空洞、蛀孔、虫粪、虫道、蚁迹道、蓝变、腐朽、流汁、病斑、病征等;各种不同生活状态下的有害生物,如活虫、茧蛹、虫瘿、菌丝、子实体以及可以随木材携带传播为害的其他的生物有机体;随带的木质包装或衬垫料。

5、抽检比例

1)原木:船运原木按该批货物总根数的0.5-5%进行抽样检查;集装箱运原木,开箱比例每批不低于总箱量的30%,其检查根数不低于总根数的10%。

2)锯材:锯材按该批货物的总件数进行抽查:100件以下(含100件),抽检10件,10件以下全部检查;101-500件,自101件起,每递增100件,增加抽检1件;501-2000件,自501件起,每递增200件,增加抽检1件;2001件以上,自2001件起,每递增400件,增加抽检1件。

裸装的锯材按总数量的0.5-5%进行抽样检查;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开箱检查数不低于总箱量的30%。

6、针对性检查:按比例抽检时,应视具体情况,如根据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和我国的检疫要求、不同树种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以及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等,进行针对性检查。

7、取样

1)对携带有害生物或带有可疑症状而现场无法进行分离鉴定的,截取代表性木段或树皮等送实验室。

2)对现场发现的有害生物送实验室。如需要进行饲养或培养,截取相关部位的原木样品一并送实验室。

3)需作树种鉴定的,应截取代表性木段。

4)有害生物的为害状,可以截取典型材料送实验室供鉴定时参考。

(四)现场检验鉴定

1、检验鉴定标准

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执行强制性检验标准;如无国家强制性检验标准的,按以下方法执行:

1)合同/信用证上有明确检验鉴定方法和材积扣除方法,且其方法符合木材出口国或该种类木材国际通用成交检验鉴定方法的,采用合同约定的检验鉴定方法。

2)合同上没有明确检验鉴定方法的,优先采用木材出口国检验鉴定方法和材积扣除方法。

2、检验鉴定的内容与项目

进口木材检验鉴定主要包括品质和数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品质检验鉴定分为外观品质检验鉴定及树种鉴定;数量主要为材积检验鉴定。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采用逐根检验鉴定或抽样检验鉴定。对于抽样检验鉴定的,应制订出相应的抽样鉴定方案。

3、检验鉴定结果评定

1)品质检验鉴定结果的外观品质评定以检验鉴定标准和合同要求作依据,树种鉴定以所抽样品的现场感观结果及实验室宏观或微观构造检验结果作为评定木材种类的依据。

2)对于逐根检验鉴定的木材材积,按所选定的检尺标准和方法进行检尺和计算(检验标准和合同要求须作缺陷扣除材积的,应作相应的扣尺),以计算后的材积结果作为检验结果。

3)对于采用丈量法抽样检验鉴定的木材,将所抽检木材按所选定的检尺标准和方法进行检尺,并将计算后(检验标准和合同要求须作缺陷扣除材积的,应作相应的扣尺)的材积与申报所提供码单中列出的对应木材材积相比较,计算出所抽检木材材积与对应码单所列材积的溢短率,并以此作为证书中数量检验的结果。

4)对于货物在卸货过程中或卸毕后发现根数(含扎、捆等)与提单、发票不符时,检验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核实、调查,分析查明情况后,再进行结果评定。

实验室检验检疫鉴定

(一)实验室检疫鉴定:对送检的有害生物样品作种类鉴定,尽可能鉴定至种;对带可疑病害症状的木材样品必要时作分离培养鉴定。

(二)实验室检验鉴定:主要是对木材样品做树种鉴定。一般情况下做宏观构造的鉴定,必要时须进一步作微观构造的鉴定。

(三)检验检疫鉴定按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完成后出具结果报告。

归档

检验检疫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整个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单证按规定整理归档,将有关图片、影像等资料及有害生物标本、树种样本等妥善保存。

出证放行

(一)带树皮原木、锯材的结果判定与出证

1、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境。

2、经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熏蒸处理;经处理合格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境。无法作熏蒸处理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处理结束后需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

(二)声明不带树皮原木、锯材的结果判定与出证

1、经检疫发现该批原木、锯材带树皮的,作退运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否则视为带树皮。

2、经检疫发现该批原木、锯材不带树皮的

1)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境。

2)经检疫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熏蒸处理;经处理合格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境。无法作熏蒸处理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处理结束后需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

(三)若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标准的,在所出证书中需增加《检验证书》,供货主对外索赔。

(四)原木属分港卸货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结果后对外出证。先期卸货港实施检疫时发现疫情并在船上进行了检疫除害处理的,由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检验检疫机构。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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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附件:进出口木材鉴定送样要求.doc